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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守所取保候審有哪些程序?

法律解析:1,被羈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或者聘請的律師,申請取保候審;

2、公安機關、檢察院、法院接到取保候審申請後,在七日內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復;

3.取保候審時,向犯罪嫌疑人宣讀取保候審決定書,並責令其簽名或者蓋章,告知其取保候審期間應當遵守的規定。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六十七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對於有下列情形之壹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審:

(壹)可能判處管制、拘役或者獨立適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的;

(三)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懷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嬰兒的婦女,被取保候審,不會造成社會危險性的;

(四)羈押期限屆滿,案件尚未了結,需要取保候審的。

取保候審由公安機關執行。

第六十八條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和公安機關決定對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審時,應當責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證人或者交納保證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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