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律師網大全 - 律師事務所 - 看守所會議條例

看守所會議條例

法律分析

罪犯在服刑期間,可以按照規定會見其親屬和監護人。犯罪分子壹般壹個月見面1次,每次半小時到壹小時。對從寬處理的罪犯和其他有特殊情況的罪犯,可以註意增加會見次數,延長會見時間。需要見面的罪犯,每個月發函的時候,要求見面。中隊民警隨信發送“見面通知”,見面對象按照指定日期前來見面。原則上,罪犯會見的對象是指罪犯的近親屬和監護人。近親屬是指配偶、子女、孫子女、父母、嶽父母、祖父母、叔伯姑姨、本人及其配偶的兄弟姐妹、配偶。羈押期間,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罪犯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六條* * *法律援助機構可以在人民法院、看守所等場所派駐律師值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沒有委托辯護人,法律援助機構沒有委托律師為其辯護的,值班律師將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咨詢、程序選擇建議、申請變更強制措施、辦案建議等法律幫助。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看守所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權會見值班律師,並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值班律師提供便利。

  • 上一篇:杭州律師,刑事律師?
  • 下一篇:律師可以向辦案民警了解案情嗎
  • copyright 2024律師網大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