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會見可以分為刑事訴訟中的律師會見和審判結束後的交付執行,而被執行的罪犯剩余刑期不到三個月,所以在看守所服刑的家屬可以不經監獄直接會見。由於中國各地發展不平衡,看守所的設施也不盡相同。所以為了便於管理,看守所也會根據實際情況對會見律師和家屬的流程做出不同的規定。律師會見時,需要持律師執業證、律師事務所會見函、委托書或法律援助函。在窗口辦理完相關會見手續後,按照各看守所不同的門禁系統進入會見。案件交付執行後,家屬需持與被會見人的關系證明,遵守各看守所安排的會見時間,到窗口辦理手續方可進入會見。建議家屬見面前與看守所聯系,了解相關見面規定後再見面。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第二十條看守所使用的工具是手銬、腳鐐和警繩。
警繩只有在追捕罪犯或執行死刑時才能使用。
使用手銬腳鐐壹般不得超過十五天,但被判處死刑的罪犯除外。特殊情況需要延長使用時間的,必須經主管公安局和局長批準。
在犯人被戴上手銬或腳鐐期間,看守人員和警察應加強教育,危險行為清除後,應立即解除。
必須嚴格遵守手銬腳鐐的規格和使用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