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會見律師,需要遵循以下程序:
攜帶委托書;律師事務所公函;律師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專用介紹信;委托人身份證復印件;戶口簿或結婚證或親屬關系證明;律師執業證書到有關部門辦理會見通知,並向看守所提交會見通知和介紹信。
辯護律師有權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法律客觀性: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三十九條
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
《中華人民共和國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三十九條
罪犯委托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辯護人收到起訴書副本後,可以同罪犯會見和通信。
律師會見在押罪犯,必須持有律師事務所(或法律顧問處)工作證和固定格式的專用介紹信;
其他辯護人要求會見在押人員,必須持有人民法院的專門介紹信。
律師和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許可,必須在看守所會見罪犯。看守所應當提供便利、看守並確保安全。會見結束後,應當將犯人移交給值班警察收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