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公安部、司法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印發《關於依法保障律師執業權利的規定》的通知第七條辯護律師在看守所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看守所核對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書、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函後,應當及時安排會見。能安排在那個時間的,就安排在那個時間;如果當時不能安排,看守所應當向辯護律師說明情況,保證辯護律師在48小時內會見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看守所在安排會見時,不得附加其他條件或者變相要求辯護律師提交法律規定以外的其他文件和材料,不得以未接到辦案機關通知為由拒絕為辯護律師安排會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