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即使真的涉及國家機密,如妳警官朋友所說,也只能是家屬不允許,律師可以在批準的會議上見面,但絕對不可能是“看守所找不到這個人”“連律師都找不到”,這是不正常的。讓律師去公安局說明,如果案件涉及國家機密,公安局要告訴律師是機密案件,采訪要等審批,但不會是“找不到人”。
3.誰告訴妳的“看守所找不到這個人”?律師?還是妳自己查的?試著問問最早告訴妳或者知道這個消息的人。還有,動用妳在公安的壹切關系,找人很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