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具有中國國籍;
(二)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四)高等學校法學本科畢業或者高等學校非法學專業畢業,具有法律專門知識的;
(5)品行良好。
司法考試的其他規定。
《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第二十條,考生違反考試紀律的,由司法行政機關依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給予口頭警告、責令退出考場並取消考試成績、確認當年考試成績無效、兩年內或者終身不得報名參加國家司法考試;違反治安管理的,移交公安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壹條考試工作人員違反工作紀律的,視其情節和後果,依據司法部制定的《國家司法考試違紀行為處理辦法》給予相應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參考以上內容?中華人民共和國司法部-國家司法考試實施辦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