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嫌疑人被羈押在看守所時,按規定經辦案機關同意可以給家人打電話,但如無重大事項,壹般不予批準。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七條辯護律師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其他辯護人經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許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