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舉報、投訴、舉報可以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受理口頭舉報、投訴或者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制作筆錄,經正確宣讀後,由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簽名或者蓋章。接受控告、舉報的工作人員應當向控告人、舉報人說明誣告陷害的法律責任。但只要不是捏造事實,偽造證據,即使控告、舉報的事實有出入,甚至是誣告,也要與誣告嚴格區分。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保障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舉報人、控告人、舉報人不願公開姓名和舉報、控告、舉報行為的,應當為其保密。公安機關應當立即受理公民打拐、報案、控告、舉報或者犯罪嫌疑人主動投案,詢問有關情況,並制作筆錄。經核實後,由誘拐者、報案人、控告人、檢舉人、自首人簽名、按手印。必要時,應當錄音或者錄像。如果確實存在可能觸犯刑法的犯罪,那麽公安局是不會撤案的,因為已經上升到治安問題了。如果只是壹般的違反治安管理規定,沒有損害除舉報人以外的其他人的合法權益,那麽舉報人主張雙方已經調解等等,可以駁回案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的任務是準確及時地查明犯罪事實,正確適用法律,懲罰犯罪分子,保護無辜的人不受刑事追究,教育公民自覺遵守法律,積極同犯罪行為作鬥爭,維護社會主義法制,尊重和保護人權,保護公民的人身權、財產權、民主權利和其他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