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辯護律師應當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其近親屬的委托。委托人對委托的辯護律師不滿意的,可以解除委托關系,另行委托辯護律師。此外,受委托的律師仍可持委托手續、律師事務所介紹信及其執業證書到看守所會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十二條* *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行行使辯護權外,還可以委托壹至二人作為辯護人。下列人員可以被委托為辯護人:
(壹)律師;
(二)人民團體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在單位推薦的人;
(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監護人、親友。
被依法判處刑罰或者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