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刑事訴訟中,控方是控告方,即向法院控告犯罪嫌疑人犯罪的壹方,通常是人民檢察院,辯方是為被告人辯護的壹方,可以是律師,也可以是其他律師。
2.法律論證有三個主體(論證參與者),即起訴、辯護和審判。在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檢察官(起訴)、被告人(辯護)、法官(審判);
3.在民事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和法官(審判);
4.在行政訴訟中,三個論證主體分別是原告(起訴)、被告(辯護,即國家機密)和法官(審判)。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六條。
公訴人可以請求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或者出示證據。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訴訟代理人、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及其訴訟代理人也可以提出申請。
檢方舉證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辯護人可以請求法庭通知證人、鑒定人、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偵查人員、調查人員或者其他人員出庭作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