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刑事訴訟中的控告人包括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委托律師。
法律依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壹百七十九條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通知書後七日以內向作出決定的公安機關申請復議;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議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並將決定書送達控告人。
控告人對不予立案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復議決定書後七日以內向上壹級公安機關申請復核;上壹級公安機關應當在收到復核申請後三十日以內作出決定。對上級公安機關撤銷不予立案決定的,下級公安機關應當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