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四十四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勞動管理規定,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職工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
違反勞動管理法規,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從事超強度體力勞動、高空、井下作業或者在爆炸、易燃、放射性、有毒的危險環境中勞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責任人員,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有前款行為,造成事故,構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數罪並罰的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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