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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主反映,有人擅自進入他的礦區進行非法開采。礦產執法部門和公安機器(礦業法和刑法)誰管?

我理解妳的問題:擅自在他人所有的礦區采礦,是否應該受到行政處罰或刑事處罰?

答案如下:

予以行政處罰;同時,如果海盜行為的數額達到刑法的量刑標準,也應當受到處罰。情節輕微的,應當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

行政處罰由礦主管部門實施,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處罰的,由公安決定。處罰達到刑事犯罪標準的,報公安,檢察院起訴,法院判決。

依據:1996《礦產資源法》第三十九條、第41條。

第三十九條違反本法規定,未取得采礦許可證,擅自進入國家規劃礦區和對國民經濟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範圍采礦的,或者開采國家規定實行保護性開采的特定礦種的,責令停止開采,賠償損失,沒收采出的礦產品和違法所得,可以並處罰款;拒不停止開采,造成礦產資源破壞的,依照刑法第壹百五十六條的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進入國有礦山企業和他人依法設立的其他礦山企業礦區範圍的單位和個人,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壹條盜竊、搶奪礦山企業和勘查單位的礦產品和其他財物,破壞采礦、勘查設施,擾亂礦區、勘查作業秩序的,分別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情節明顯輕微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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