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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醉駕是否移送官渡區人民檢察院?

酒後駕車的司機不壹定要交給檢察院。《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壹條飲酒後駕駛機動車的,處六個月拘留,並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後駕駛機動車、再次飲酒後駕駛機動車被處罰的,處十日以下拘留,處壹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並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外界對總檢察院審理的案件關註度很高。對於這類案件的審理,需要查明發生了什麽,需要雙方當事人提供和收集證據。審判需要經過嚴格的程序,所以時間和經濟消耗非常大。

對醉駕中的危險駕駛罪應采取強制措施;

刑事拘留、取保候審、監視居住、拘留、逮捕是我國刑事訴訟法規定的強制措施。危險駕駛罪的法定刑是“拘役,並處罰金”。顯然,逮捕的強制措施不適用於危險駕駛罪,因為逮捕的法定條件是“刑罰可能為有期徒刑以上”。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規定,刑事拘留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壹是拘留的對象是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人;第二,存在法定緊急狀態。《刑事訴訟法》第六十壹條列舉了危險駕駛案件中經常出現的七種緊急情況。但在司法實踐過程中,主要是對犯危險駕駛罪的人采取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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