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進微信群是常事,但明知會導致當事人上當受騙,還拉人進群,可能會觸犯法律。溫州瑞安市法院近日宣判了壹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的案件。判處被告人郭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5000元,沒收違法所得25000元。
2020年5月,李某光、李某利(另案處理)成立武漢伊美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務為引流他人組建的股票微信群。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這些微信群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公司仍通過電話推廣、添加微信等方式將客戶拉入群內,並從中獲利。公司業務員將客戶拉入股票微信群後退群。公司從拉進群的客戶數量中獲利,累計獲利28萬余元。被告人郭自2020年5月起在該公司擔任業務員,壹個月後成為經理,個人累計獲利25000余元。
2020年7月,郭某所在集團業務員夏某(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姜某拉入某股票集團。壹個叫“老羅”的人在群裏教書,自稱做了十年私募基金。可以帶大家盤點壹下,推薦壹個APP。據被害人姜介紹,這個APP裏的股票數據和走勢和正規的壹樣。他還試著充了1萬元,發現可以提現,於是在2020年8月3日到18充值了520萬元,但是發現8月19日無法登錄。報案後,郭於次月被警方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