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人進微信群是常事,但明知會導致當事人受騙還要拉人入群,就可能觸犯法律。溫州瑞安市法院日前宣判壹起幫助信息網絡犯罪活動案,被告人郭某被判處有期徒刑壹年四個月,並處罰金2.5萬元,沒收違法所得2.5萬元。
2020年5月,李某光、李某裏(另案處理)等成立武漢美廿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主營業務是為他人組建的股票微信群引流。該公司明知他人可能利用這些微信群實施詐騙等違法犯罪活動,仍通過電話推廣、添加微信的方式將客戶拉入群,並從中獲利。公司的業務員將客戶拉入股票微信群後自己退群,公司以拉入群的客戶數獲利,累計獲利28萬余元。被告人郭某2020年5月起在公司任業務員,壹個月後成為經理,個人累計獲利2.5萬余元。
2020年7月,郭某組內的業務員夏某(另案處理)將被害人姜某拉入某股票群,有個叫“老羅”的人在群裏授課,自稱做了十年私募基金,可以帶大家炒股,推薦壹款APP。據被害人姜某介紹,這個APP裏的股票數據、走勢與正規的壹樣,他還試探著充了壹萬元,發現能提現,於是在2020年8月3日至18日充值520萬元,但8月19日發現無法登陸。報案後,郭某次月被警方抓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