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規定,看守所的探視時間壹般為周壹至周五的工作時間,看守所的工作時間為每天上午8時至下午6時30分,在此期間家屬可以到看守所探視。
參觀拘留中心所需的程序如下:
1,看守所需要持本人身份證按規定時間在會見區見面。
2.被刑事拘留的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拘留的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委托書。
3.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在押人員可以與其近親屬通信和會見。
4.在押人員的近親屬患重病或者死亡的,應當及時通知在押人員。在押人員的配偶、父母或者子女病危時,除非案情重大,經辦案機關同意,公安機關批準,允許在押人員在嚴密監護下到家中探視。
綜上所述,不是每個人都有探視權。壹般來說,只有罪犯的親屬和監護人才能行使探監權。而且,只有規定的探監日才能探監。可以查壹下電話,問壹下探視時間,和他的直系親屬壹起去。
法律依據:
看守所條例實施辦法
第五十二條
會見在押人員時,應當持有有效身份證件。被羈押人委托的律師會見被羈押人時,還應當持有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授權委托書或者法律援助公函。看守所民警應當查驗會見人員的有關證件和憑證,填寫會見在押人員登記表,並及時作出安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