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監察程序:
登記。經審查,發現有違法事實需要依法調查的,應當登記備案。
(2)調查取證。對已經立案的案件,應當及時組織調查取證。
(3)搬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經過調查取證,對需要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應當作出處理決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在作出處理決定前,應當聽取當事人的申辯。
(四)作出處理決定。勞動行政主管部門作出決定時,應當制作決定書。決定書應當加蓋勞動行政主管部門的印章,並載明:
1,當事人名稱、地址等基本信息;
2、勞動行政主管部門認定的違法事實;
3.適用的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文件;
4.處理結論;
5、履行決定的日期或期限;
6、當事人依法享有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
7、作出決定的行政機關的名稱;
8、決定的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