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第五章,法律責任第三十三條:行為人實施家庭暴力,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依法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四條被申請人違反人身安全保護令,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人民法院予以警告,並可以根據情節輕重,處以壹千元以下的罰款、十五日以下的拘留。
第二十八條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後,應當在七十二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作出。
擴展數據
家庭暴力起訴脫離了所需的證據。
1,寫離婚訴狀
2.準備訴訟所需的證據。這裏所說的證據主要是指家暴的證據,結婚證、身份證、孩子的戶口本或出生證的原件及復印件,以及相關的財產證據,包括房產證的原件及復印件。
3.持兩份準備好的起訴書和兩份證據材料原件及復印件到被告戶籍所在地或雙方共同居住1年以上的法院,在立案庭辦理相關手續。
4.立案庭審查是否受理離婚案件,交納訴訟費和回家等通知。
5.法院受理離婚案件後,會在法定時間內將起訴狀副本、證據等材料送達對方。法院安排聽證時間,向雙方發送傳票。
6.離婚調解是法律規定的必經程序,所以如果對方同意離婚,法院會組織雙方進行離婚調解,也可以在開庭前組織調解或者先詢問雙方是否願意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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