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兩種臨時人員:
1,簽約。對於這種解雇也有明確的規定。如主觀原因不在本人,用人單位應明確正當理由,按提前解除合同進行賠償。否則可以申請調解、仲裁甚至訴訟。
2.沒有簽訂任何合同。這樣會比較麻煩,用人單位可以以任何理由停發工資,沒有必要辭退,也很難申請勞動維權和仲裁。只能和單位溝通,如果不行,只能接受現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