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判決書與調解書的區別在於,離婚判決書是當事人經調解未達成協議後,人民法院作出的判決,具有強制性,不壹定是雙方完全同意;離婚調解是雙方在法院法官主持下達成的協議,雙方自願。離婚判決書送達後,必須簽字。未簽收的,人民法院視為送達。當事人不服第壹審判決的,簽字後可以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離婚調解書送達時,當事人拒絕簽字的,視為調解失敗,法院應當重新判決;壹審離婚判決自送達15日後生效,二審判決自送達之日起生效。離婚調解書送達後,壹經當事人簽字,立即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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