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的規定:
第三十九條離婚時,夫妻財產由雙方協議處理;協議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據財產的具體情況,本著照顧子女和女方權益的原則判決。
夫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經營中享有的權益依法受到保護。
第四十條夫妻書面約定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各自所有。如果壹方為撫養子女、照顧老人、協助另壹方工作等付出更多的義務。,其有權在離婚時要求對方賠償,對方應予賠償。
擴展數據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幹問題的解釋(二);
第二十條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的房屋價值和權屬不能達成壹致意見的,人民法院應當根據下列情況處理:
(壹)雙方主張房屋所有權,並同意競買,應予允許;
(二)壹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評估機構應當按照市場價格對房屋進行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壹方應當給予對方相應的補償;
(三)雙方均未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並分割收益。
第二十壹條雙方因離婚時尚未取得所有權或者完全所有權的房屋發生糾紛,協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應判決該房屋的權屬,而應根據實際情況判決由雙方使用。
當事人取得前款規定的房屋全部所有權後,如有爭議,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金湖縣人民政府-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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