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瑞恒律師
執業11年|遼寧聖光凱律師事務所
擅長:交通事故、婚姻家庭、企業事務、刑事辯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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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終審判決壹般是指法院對壹項訴訟做出的最終審判結果。也就是人們常說的最終結果,法院對民事訴訟案件的審理過程壹般是壹審、二審、再審、終審。最終判決是整個審判過程的最終結果。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三十九條人民法院審理第壹審民事案件,由審判員、陪審員或者審判員組成。合議庭的成員人數必須是單數。適用簡易程序審理的民事案件,應當由審判員壹人獨任審理。陪審員在履行陪審員職責時,享有與法官同等的權利和義務。
第壹百六十四條當事人不服地方人民法院第壹審判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當事人不服地方第壹審人民法院的裁定,有權在裁定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向上壹級人民法院上訴。
第十條人民法院審理民事案件,依法實行合議、回避、公開審判和兩審終審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