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勞動年齡內的非自願失業;
(二)本人和所在單位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並連續繳費壹年以上;
(3)登記失業;
(四)有求職要求並接受職業介紹和就業指導。
請參考收集程序:
職工失業時,應按下列程序申請失業保險待遇:
1.申領失業保險金需在失業或勞動爭議結案後60日內填寫《失業待遇申報表》,並攜帶兩張壹寸彩色照片、失業證、戶口簿復印件(具有幹部身份和正式工身份的員工還須攜帶個人檔案)到待遇開發部辦理申領失業保險金手續。同時需要到市勞動就業服務中心進行失業登記。
2.失業職工在領取失業救濟金期間,必須攜帶本人的失業待遇證明到失業地社保局的簽到臺簽到,否則停發當月待遇,以後不再補發。連續兩個月未簽到者,按再就業處理,停止享受所有失業保險待遇。
3.失業救濟金會發到指定銀行的卡上。
失業參保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繳納失業保險費的年限(以下簡稱繳費年限)確定:繳費年限為1至4年的,每滿1年可領取失業保險金1個月;滿四年以上的,每半年可增加失業保險費1個月。每次失業,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當月前後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合並計算。
失業保險金按被保險人原單位最低工資的80%按月發放。
如果妳滿意,請采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