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學畢業後在區人民檢察院、市人民檢察院工作13年。歷任區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市人民檢察院檢察委員會委員、公訴處處長、辦公室主任,調入學校後開始從事律師業務。在擔任檢察官期間,他主持了大約2000起案件,3000人負責各種刑事案件。通過辦案,他有效地避免了懲罰和無罪,糾正了錯案,避免了許多死刑判決;在律師執業期間,經過辯護,對案件當事人的死刑判決減刑多人,對其他案件宣告無罪、駁回起訴、不起訴、暫緩執行、免予刑事處罰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