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訴訟法》規定,律師作為訴訟參與人時,享有閱卷權,辯護律師閱卷無需經過辦案機關的批準,辯護律師自人民檢察院對案件審查起訴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的訴訟文書、技術性鑒定材料。辯護律師自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日起,可以查閱、摘抄、復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實的材料。受委托的律師閱卷或會見犯罪嫌疑人,應該帶上律師執業證書、律師事務所證明和委托書或者當律援助公函。
民事訴訟參與人,即訴訟當事人(原告、被告以及第三人)和訴訟代理人,與案件無關的利害關系人均不能查閱法院案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