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公安部令第127號)
第壹百八十三條 經過偵查,發現具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撤銷案件:
(壹)沒有犯罪事實的;
(二)情節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的;
(三)犯罪已過追訴時效期限的;
(四)經特赦令免除刑罰的;
(五)犯罪嫌疑人死亡的;
(六)其他依法不追究刑事責任的。
對於經過偵查,發現有犯罪事實需要追究刑事責任,但不是被立案偵查的犯罪嫌疑人實施的,或者***同犯罪案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