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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前需要走哪些程序?

立案的程序如下:

1,到立案大廳,在值班法官的指導下立案;

2、準備材料,取號,是否接受調解;

3、不符合備案條件或補充資料,符合受理條件的;

4.受理材料、回執、訴訟費通知書、地址確認、案件受理通知書;

5、7日內支付票款,改簽票款,不支付裁定撤回訴訟。認為有必要在管轄範圍內追究責任的,應當立案。

起訴所需材料如下:

1,起訴書壹本,按被告人數復印壹份;

2、主要證據材料,並按被告人數提供復印件;

3、原、被告的身份;

4.委托他人代理訴訟的,提交1份授權明確的委托書和受托人身份證復印件,同時提供原件以備查驗;

5.委托律師代理訴訟的,應當提交明確授權的委托書和接受委托的律師事務所的證明、函件、律師證復印件。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壹百壹十條

立案材料的來源立案材料的受理和處理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都有權利和義務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報案。

被害人有權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檢舉、控告侵犯其人身、財產權利的犯罪事實或者犯罪嫌疑人。

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應當受理報案、控告和舉報。不屬於自己管轄的,應當移送有權機關處理,並通知舉報人、投訴人、舉報人;對於不屬於自己管轄,必須采取緊急措施的,應當先采取緊急措施,再移送主管部門。

犯罪分子向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適用第三款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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