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據
《刑事訴訟法》
第八十七條公安機關要求逮捕犯罪嫌疑人的時候,應當寫出提請批準逮捕書,連同案卷材料、證據,壹並移送同級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必要的時候,人民檢察院可以派人參加公安機關對於重大案件的討論。第八十八條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訊問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壹的,應當訊問犯罪嫌疑人:(壹)對是否符合逮捕條件有疑問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檢察人員當面陳述的;(三)偵查活動可能有重大違法行為的。人民檢察院審查批準逮捕,可以詢問證人等訴訟參與人,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辯護律師提出要求的,應當聽取辯護律師的意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