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職能:
1、法律援助中心是經縣編委批準設立,由縣司法局組建的常設性法律援助機構。法律援助中心接受縣司法局管理、監督和指導;
2、貫徹執行國家和上級有關規定,制訂法律援助工作規劃以及擬訂法律援助中心年度工作計劃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3、負責受理、審查和批準法律援助申請,並組織指派律師或其他法律服務工作者開展法律援助工作;
4、負責法律援助工作的宣傳;
5、負責法律援助案件資料、檔案的收集和管理;
6、按時上報法律援助工作統計表,完成縣司法局交辦的其他工作。
法律依據:《法律援助條例》第十條
公民對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項,因經濟困難沒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援助:
(壹)依法請求國家賠償的;
(二)請求給予社會保險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請求發給撫恤金、救濟金的;
(四)請求給付贍養費、撫養費、扶養費的;
(五)請求支付勞動報酬的;
(六)主張因見義勇為行為產生的民事權益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對前款規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項作出補充規定。公民可以就本條第壹款、第二款規定的事項向法律援助機構申請法律咨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