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是根據我國現行法律、法規、規章和有關規定設立的羈押場所,由公安部門統壹管理。看守所是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的《治安管理處罰條例》設立的。
分為行政拘留、司法拘留和刑事拘留。
公安機關實施拘留時,應當持有縣級以上公安機關簽發的拘留證明,向被拘留人出示,並宣布拘留。然後責令被拘留人在拘留證上簽名、蓋章或者按捺指印。被拘留人拒絕簽名、蓋章或者捺指印的,執行人應當在拘留證上註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