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三條、第六十四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五條第壹款第(三)項之規定,判決如下:
1.維持大連市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遼0204號刑事判決書第壹部分認定上訴人梁軍“被告人梁軍犯詐騙罪”的判決;
二、撤銷沙河口區人民法院(2016)遼0204號刑事判決書的量刑部分和第二部分,即“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五萬元”;判令被告人梁軍退賠被害人遲某人民幣125000元”。
3.上訴人梁軍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並處罰金人民幣4萬元。
四、責令上訴人退賠被害人遲的人民幣75000元。
這是最終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