審判結束後:
廣東省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於10月7日作出(1998 11.7)刑事判決,被告人梁能梅犯故意殺人罪,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於10月27日作出(1998)第216號刑事裁定,核準死刑緩期二年執行。判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交付執行。
服刑期間減刑7次,均為6年2個月,剝奪政治權利減為6年。刑期執行至2065438+2008年9月28日,剝奪政治權利六年不變。2065438+2005年9月22日,執行機關華僑監獄提出減刑建議,報請我院審理。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進行了審理。審判現在結束了。
梁能梅案審判結果:
經審理查明,罪犯梁能梅在2014、2015上半年監獄改造中表現良好。* * *被授予1監獄行政記大過3次,15月改造積極分子。上述事實有《罪犯百分考核表》、《年度鑒定表》、《改造積極分子審批表》、《獎懲審批表》、《罪犯減刑審批表》等卷內材料證實。
罪犯梁能梅確有悔改表現的事實清楚,證據充分。刑罰執行機關對罪犯減刑的建議是合法的,應當采納。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七十八條、第七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六十二條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辦理減刑、假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規定》第五條、第六條之規定,裁定如下:
對罪犯梁能梅減刑七個月有期徒刑(刑期執行至2065438+2008年2月28日),剝奪政治權利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