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占罪是指以非法占有為目的,將他人交來的財物、遺忘物或者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歸還的行為。
根據我國刑法的規定:
第二百七十條非法占有他人財物,數額較大,拒不返還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將他人遺忘物、埋藏物非法占為己有,數額較大,拒不交出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擴展數據:
侵占罪的起始數額:
侵占罪的起點是指構成侵占罪所需的行為對象的最低價值,是侵占罪從違法到犯罪的社會危害程度的分界點。根據《刑法》第270條的規定,侵占罪只能以占有大量財產構成。數額較大的,應當參照盜竊的起始數額。有人認為起始數額可以參考貪汙罪。
司法解釋的標準是1000,有些地方的立案標準是5000。
既然財產的價值隨著磨損和市場波動而變化,那麽行為對象的價值如何確定?計算該值有兩種主要方法:
壹是重置價值,即在市場上購買同等質量和數量的房產所需要的錢數;
二是折舊價值,即按壹定折舊率計算的房產價值。行為人的價值原則上應當按照行為人拒絕返還或者自首時的重置價值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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