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誰簽發的諒解書?

壹.誰簽發了諒解書?

1.刑事諒解書應當由被害人、被害人的監護人、法定代理人或者親屬簽名。刑事諒解是壹種單方簽發的法律文書,是壹種單方行為。只要出具,不需要雙方簽字就具有法律效力。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八條

在下列公訴案件中,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通過賠償損失、賠禮道歉等方式真誠悔罪並取得被害人諒解的。,且受害人自願和解的,雙方當事人可以和解:

(壹)因民事糾紛,涉嫌刑法分則第四章、第五章規定的刑事案件,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

(二)可能判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瀆職以外的過失犯罪案件。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五年內故意犯罪的,不適用本章規定的程序。

二、什麽是諒解書?

寫諒解書的正確方法。可以出具諒解書的刑事案件數量有限,具體寫法如下:

1,應包括標題、被害人和被告人基本信息、提交法院名稱等信息;

2、諒解書要寫清楚是因為什麽事件,誰向誰表示理解;

3.如果被害人進行了經濟賠償或者返還了贓物,需要在諒解中寫清楚;

4.在諒解書中,不追究的責任類型要寫清楚,就是根本不追究或者部門不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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