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高利貸的利率太高,需要相應的催收手段來保證還款的速度。法院訴訟等法律手段效率低下,於是出現了暴力、非法拘禁、強迫交易、破壞生產經營等非法手段,如聊城玉環案。
(2)高息放貸罪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高利貸的出借人多為普通百姓,借貸資金來源多樣。有的人通過吸收銀行等機構的本金賺取利差,有的人通過吸收不特定公眾的資金賺取利差。無壹例外都會破壞金融秩序,形成不穩定風險,所以被打壓。
如果只是放高利貸,不違法。如果不違法,警察也管不了。只有利益不受法律保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