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援助中心的律師不收費。法律援助指的是由政府設立的法律援助機構組織法律援助的律師,為經濟困難或特殊案件的人給予無償提供法律服務的壹項法律保障制度。
法律客觀:《法律援助條例》
第二十六條
法律援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紀律處分:
(壹)為不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或者拒絕為符合法律援助條件的人員提供法律援助的;
(二)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財的;
(三)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
(四)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
辦理法律援助案件收取的財物,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退還;
從事有償法律服務的違法所得,由司法行政部門予以沒收;
侵占、私分、挪用法律援助經費的,由司法行政部門責令追回,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