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負有重要領導責任的,給予警告、嚴重警告或者撤銷黨內職務處分;對直接責任人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承擔領導責任的處理方法有:
1,行政責任。具體方式包括通報批評、承擔賠償損失責任、接受行政處分等。
2.黨紀責任。具體方法包括紀律處分,如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記大過、撤職、降級、撤職、開除等。
3.刑事責任。涉嫌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等瀆職犯罪的,也要酌情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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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公職人員行政處罰法》第三十二條。
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給予警告、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予以辭退:
(壹)在選拔任用、聘用、錄用、考核、晉升、選拔等幹部人事工作中違反有關規定的;
(二)弄虛作假,騙取職務、職級、職級、等級、職務和工作人員等級、職稱、待遇、資格、學歷、學位、榮譽、獎勵或者其他利益的;
(三)對依法行使批評、控告、檢舉等權利的行為進行壓制或者打擊報復的;
(四)誣告陷害,意圖使他人遭受名譽損害或者責任追究等不良影響的;
(五)以暴力、威脅、賄賂、欺詐等手段破壞選舉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