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安陽中級人民法院
刑事判決
(2014)安中行鐘藝字第203號
林州市人民檢察院,原公訴機關。
上訴人(原審被告)劉保清,男,年?月份?出生於河南省林州市,漢族。
辯護人彭,北京市京匯律師事務所律師。
林州市人民法院審理了林州市人民檢察院指控原審被告人劉保清犯受賄罪壹案,於2065438年9月30日作出(2014)林興子楚字第297號刑事判決。劉保清不服上訴。本院依法組成合議庭,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安陽市人民檢察院指定檢察員於黎明執行職務,上訴人及其辯護人彭到庭參加訴訟。審判現在結束了。
原審判決認定,被告人在2011至2014期間,分管民爆、內保工作,利用職務之便,多次收受郭某某、牛某某、趙某某、郭某某、張某某、馮某某、謝某某、郝某某的財物,共計人民幣65433元。案發後,劉保清家屬向林州市人民檢察院退還違法所得3萬元,具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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