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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源的案子是怎麽判的?

人民法院對原告江秋蓮與被告劉暖喜(原名劉鑫)生命權糾紛案作出壹審判決:被告劉暖喜於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並承擔本案全部受理費。

69.6萬元的賠償金額有什麽法律依據?為什麽本案的精神撫慰金高達20萬元?這個案子有什麽突破?針對上述問題,央視記者連線北京盈科律師事務所周垂坤律師,對本案壹審判決進行詳細解讀。

央視記者:法院宣判的賠償金額是69.6萬元。法律依據是什麽?

周垂坤律師:法院判決被告劉暖喜賠償原告江秋蓮各項經濟損失49.6萬元,精神損害撫慰金20萬元。關於賠償經濟損失,壹方面,法院僅以654.38+0.24萬元的證據支持經濟損失,如交通費、住宿費、簽證費、喪葬費等有客觀證據的經濟損失。另壹方面,基於劉暖喜的過錯程度以及與江歌死亡的因果關系,判決劉暖喜承擔40%左右的賠償責任。

本案中,法院支持了江歌母親的死亡賠償金訴訟請求。壹般來說,法院在判決中很少支持死亡賠償金。民事判決中之所以不支持死亡賠償金,是因為行為人的侵權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之間沒有直接明確的因果關系,不需要對被害人及其親屬進行安慰。

此外,我國刑事判決中不會判給死亡賠償金,這是基於具體國情,刑事處罰起到了懲罰犯罪、關愛被害人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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