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個有犯罪前科的人,再犯罪的時候可能是累犯,即使他不是累犯。觸犯刑律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如果是公職人員,開除公職,黨員開除黨籍。
沒有擔任過公職的人不能申請公職。同時,被追究刑事責任的人不能從事律師、公證員等職業。有前科不僅對自己有負面影響,還會影響孩子參加公務員考試、征兵、銀行、國企、事業單位、軍校、警校的政審。政審過不了,就不能錄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第十三條不得擔任法官: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三)律師、公證員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仲裁委員會除名的;
(四)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壹)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 * *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