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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麽六安槍擊案遲遲不開庭?

如果當事人能夠確認案件已經起訴到法院,那麽案件的審理期限就有了法律依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二百零二條規定,人民法院審理公訴案件,應當在受理後兩個月以內宣告判決,至遲不得超過三個月。對於可能判處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帶民事訴訟案件,有本法第壹百五十六條規定的情形之壹的,經上壹級人民法院批準,可以延長三個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長的,應當報請最高人民法院批準。

人民法院變更管轄的,從變更後的人民法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計算。

人民檢察院補充偵查完畢,移送人民法院的案件,人民法院應當重新計算審理期限。

同時,案件符合下列條件的,法院可以作出延期審理或者暫時中止審理的決定。根據《刑事訴訟法》第壹百九十八條規定,在法庭審理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影響審理的,可以延期審理:

(壹)需要通知新的證人出庭,調取新的物證,重新鑒定或者勘驗的;

(二)檢察人員發現公訴案件需要補充偵查並提出建議;

(三)因申請回避導致審判無法進行的。

第200條規定,在審判過程中,有下列情形之壹,致使審判長時間不能繼續進行的,可以中止審判:

(壹)被告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的;

(二)被告人脫逃的;

(三)自訴人患有嚴重疾病不能出庭,也沒有委托訴訟代理人出庭的;

(4)由於不可抗拒的原因。

中止審理的原因消失後,應當恢復審理。中止審理的期限不計算在審理期限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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