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刑法
第十七條已滿十六周歲負刑事責任的人犯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六周歲的人,犯故意殺人、故意傷害、重傷或者死亡、強奸、搶劫、販賣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應當負刑事責任。
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人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因不滿十六周歲不予刑事處罰的,責令其父母或者監護人加以管教;必要時,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養。
第十七條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過失犯罪的,應當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第四十九條對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的人和審判的時候懷孕的婦女,不適用死刑。死刑不適用於審判時已滿七十五周歲的人,但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擴展數據
刑事責任年齡法律規定了行為人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年齡。刑事責任的條件之壹。根據人的生理心理發育成熟度和社會化程度。根據刑法規定,凡達到壹定年齡,精神正常的人,實施犯罪行為,應當負刑事責任。根據我國刑法規定,十四周歲以下是無責任年齡。
在刑事審判中,通常會發現被告人的年齡與案件的處理關系不大,比如成年被告人,但在涉及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中,對年齡的準確認定尤為重要,這關系到是否應當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責任,是否從輕或者減輕處罰,甚至是否適用死刑。
參考資料:
溫縣公安局網-刑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