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8月,安理會通過第1503號決議,要求盧旺達問題國際刑事法庭采取壹切可能措施,實施“完成戰略”,即在2004年底前完成所有調查和起訴工作,在2008年底前完成所有案件的壹審,在2010年完成上訴案件的審判。
盧旺達問題法庭自運行以來,先後審判了盧旺達前總理坎班達、14名前政府部長等軍隊高級將領和地方官員,為盧旺達及其周邊地區的和平與民族和解發揮了積極作用。盧旺達刑事法庭的判例對國際刑法的實體法和程序法產生了深遠的影響。此外,盧旺達在證人保護、羈押設施、辯護律師管理等方面積累了寶貴的經驗,對剛剛開始運作的國際刑事法院有很大的參考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