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師可以根據事實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無罪、罪輕或者減輕、免除刑事責任的材料和意見,維護其訴訟權利和其他合法權益。此外,律師還可以在偵查過程中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援助,代理申訴和控告;申請變更強制措施。
根據相關法律的規定,律師隨意發送律師函,損害他人合法權益,影響其正常生活的,應當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司法行政部門可以給予警告等處罰。
律師享有以下權利:
1.律師執業時,人身自由不受非法限制或剝奪,人格尊嚴不受侵犯,名譽不受損害。
2、律師參加訴訟活動,可以收集和查閱與案件有關的材料;可以同被限制人身自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會見和通信;代理出庭,並享有訴訟法規定的其他權利。
3.律師承辦案件時,可以向有關單位或者個人調查情況。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四十八條
律師有下列行為之壹的,由設區的市級或者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給予警告,可以並處壹萬元以下罰款;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給予停止執業三個月以上六個月以下的處罰:
(壹)未經許可,接受委托、收取費用、收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接受委托後,無正當理由拒絕辯護或代理,不按時出庭參加訴訟或仲裁的;
(三)利用提供法律服務的便利,謀取當事人有爭議的權益;
(四)泄露商業秘密或者個人隱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