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論我國偵查程序的主要特點。

答案:我國偵查程序的主要特點有:

(1) 偵查權分配問題上,由檢察機關和公安機關並行分擔偵查權,同時實行的是警檢分開,檢察機關除了行使部分案件的偵查權以外還要承擔公訴的職能,但是偵查機關與起訴機關的關系並不緊密,檢察機關對公安機關的偵查活動有監督職能。

(2) 在偵查實施方式上,既有強制性偵查又有任意性偵查,但是法律並未加以嚴格區分,除了逮捕有象征性的檢察機關或法院授權外,其他偵查活動都無須司法授權,更無令狀主義的做法。

(3) 對偵查活動缺乏司法控制,沒有中立的第三方對偵查進行司法控制。西方無論是英美法系還是大陸法系國家許多都設立了由法官對壹些偵查活動進行控制的機制。

(4) 我國審前拘留與羈押的狀態不分離,即拘捕與羈押合壹,在對犯罪嫌疑人實施拘留後即可自然引起羈押的狀態,中間缺乏對羈押的條件和理由的審查機制。同時我國刑事訴訟法中所指的羈押壹般指的是逮捕後的羈押,期限較長。國外的做法壹般是拘留和逮捕作為壹種短暫的動作,而在拘捕之後還需要司法審查是否具備繼續羈押的理由,如不具有羈押理由則可作出保釋或釋放等處分。拘捕只能引起短暫的羈押,之後並不能直接引起羈押狀態的延續。

(5) 在偵查活動中犯罪嫌疑人沒有當事人地位,只是被追訴的對象,缺乏壹些防禦性的權利,尤其是沒有對抗偵查機關訊問的沈默權。

(6) 偵查階段律師介入的範圍很小,權限較少,而且在此階段律師並不具有辯護人的身份。而且在司法實踐中如此之少的律師權利也往往不能順暢地得到實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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