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
1.窗口提交:受理申請的機構:省司法廳法制處。
2.來信提交:受理申請的機構:省司法廳法制處。網絡和信函提交:不限時間。
3.受理:申請人在窗口提交申請材料,申請被受理的,可獲得經辦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請不予受理的,可以取得經辦機構出具的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在不予受理通知書中載明不予受理的理由;提交申請但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經辦機構應當當場出具《補正材料通知書》,壹次性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材料。申請人以信函方式提交材料的,申請被受理的,可以取得經辦機構出具的受理通知書;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人可以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通過短信方式接收經辦機構告知的獲取補充材料通知書的渠道。逾期未收到補充材料通知的,該申請視為已被受理。
審查決定受理的申請,在規定時間內對申請材料是否符合辦理條件進行實質性審查。
決定許可的職能部門應當自收到受理機關提交的審查意見和全部申請材料之日起十日內,作出是否準予變更的決定。
經認證同意變更的,出具相應的《行政許可決定書》,並頒發執業許可證。
律師事務所執業許可證副本應當在副本所在住所的變更欄內記載,並加蓋變更備案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