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機關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東升享有的訴訟權利,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東升利用擔任中儲糧營口儲運有限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儲糧北方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的職務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巨大;個人利用職務之便,決定挪用公款到私營企業進行營利活動,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之便,經營自己的與所任職企業類似的業務,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為親友開辦的公司提供服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業務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