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依法告知了被告人張東升享有的訴訟權利,並依法訊問了被告人,聽取了辯護人的意見。晉城市人民檢察院起訴指控:被告人張東升利用擔任中儲糧營口儲運有限責任公司副總經理、總經理,中儲糧北方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將公款挪用給私營企業用於營利活動,從中謀取個人利益,情節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自己經營與所任職企業同類的營業,獲取非法利益,數額特別巨大;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以明顯低於市場的價格向其親友經營的公司提供服務,致使國家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依法應當以受賄罪、挪用公款罪、非法經營同類營業罪、為親友非法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責任。